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9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鄂发【2018】33号

(2018年11月18日)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和“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更加突出提振信心,更加突出深化改革,更加突出创新发展,更加突出优化环境,坚定不移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定不移推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定不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不断提升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创造力和整体实力。

   二、着力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省政府批准后,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报国务院备案后将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更大力度落实降费措施。全面落实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进一步降低司法、公证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移交期间,维持现有费基、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企业诉求,审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稳岗补贴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三)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电力市场交易门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逐年扩大交易规模。到2020年,除保留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外,其余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学核定湖北电网第二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逐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并推进与大工业电价并类。清理规范非直抄用电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擅自分摊费用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用地成本。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农产品物流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和弹性出让,对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原地价续期。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当地市县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牵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降低物流成本。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和汉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继续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主要港口由原来的10个增加到12个。对使用通衢卡交纳通行费的货车,行驶实行差异化收费的部分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对其正常合法装载部分的通行费给予20%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通行三峡翻坝高速公路的车辆运输车给予通行费50%优惠。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增加水路和铁路运输,降低综合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武汉铁路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三、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改进内部业绩考核、评价和激励体系,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继续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的目标考核。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压贷和断贷。发挥联合授信机制、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作用。(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到2020年,金融机构为全省100万户小微企业新增普惠口径贷款不低于1000亿元。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办理续贷。支持商业银行面向优质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的增信作用。推进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完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模式,积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免抵押的信贷产品。开展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2019年实现应收账款总融资规模2000亿元。建立省、市、县三级常态化、长效化银税合作机制,扩大“线上银税互动”使用率。推广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等;将“银税互动”推进工作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监测范围。对推进工作实、效果好的银行,由市县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做实做优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投入支持,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研究制定担保业务保费奖励补贴和风险代偿操作细则。省财政筹措100亿元用于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其中50亿元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壮大实力并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50亿元支持市县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并逐步建立风险分担资金池。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注资力度,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省财政每年统筹资金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市县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重视并有效防范融资担保行业风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上市、通过重组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到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鼓励市县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大力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充分运用央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研究制定对发行企业债券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债券的主承销机构以及担保增信机构进行奖励的办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大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建立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方式,对符合经济结构升级方向、经营稳定、有前景的上市公司进行投入,帮助缓解短期资金困难。鼓励市县政府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通过政府临时救助、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高度重视、分类化解“三角债”问题。按期完成政府欠款清偿工作。引导大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供销合同,依法按约给付应付款项。(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财政及政府性基金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创新省级财政间歇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企业的贷款投放,确保省级财政每年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不减。省财政加大对市县临时超调资金支持力度,由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使用。在财政部核定限额内,采取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省级统筹整合10亿元以上专项资金。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创业担保贷款、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政策。引导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投入。鼓励市县政府统筹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扩大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受益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统筹安排100亿元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基金。用好长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省高新投集团、长江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二)全面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对国资民资、外资内资一视同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律开放;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法定目录外一律取消;全面开放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十三)提高民营企业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投资项目审批一律接入全省政务服务网,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证照清理,推行照后减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继续开展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先建后验”、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试点,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推行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规范优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持续整治“红顶中介”,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禁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省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专门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的项目,省级部门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民营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着力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五)大力培育骨干企业。研究开展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总部认定资格的民营企业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民营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出台入围全国民营500强企业奖励政策。建立并购基金、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并购信贷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持续加大科技型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研究出台支持隐形冠军示范和培育企业专项政策,到2020年培育形成1000家国家级和省级隐形冠军示范及培育企业。实施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小进规”企业及“净增规”市县实施奖补。(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技改升级,对符合政策的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按要求投保的民营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对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七)营造企业人才成长环境。加强民营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不受户口、身份、学历、台阶限制。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厅、省工商联)

   (十八)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探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治理结构转型,完善更加市场化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建立起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民营企业练好内功,提高企业竞争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北证监局)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鼓励省内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加快“走出去”,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产能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支持省内民间资本以境外资产、股权或矿权等权益获得国内金融信贷。依托湖北自贸区,争取更多国家层面的金融创新试点示范,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降低出口收汇风险。(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人行武汉分行)

   六、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各级党政干部要花更多时间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做到“有交往但没有利益交结,有交流但没有权钱交易”。对省内主要行业骨干民营企业、营收及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新兴产业项目和制造业项目,建立省、市、县三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工作制度,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企业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发挥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党委和政府沟通渠道。(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一)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线上+线下”服务网络。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建设全省民营企业投诉服务信息平台,健全企业诉求反映处理机制。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享受政策的宣传督办落实、投诉受理分办反馈等服务力度。政府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严禁以各种理由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牵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工商联、省纪委监委机关)

   (二十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精神,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荣誉和政治待遇激励,在领军人才、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和三八红旗手等推荐、评选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深入实施“123”企业家培育计划,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育力度,抓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培养。(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

   七、着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三)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的经营不规范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不盲目翻旧账。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调查流程,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政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加大力度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湖北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百人律师服务团”建设,扩大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创新服务手段、畅通服务渠道,完善全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公共平台功能,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方式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予以减免。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针对消防、工商、质检、食品安全等领域推出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八、着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二十五)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密切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究完善新政策措施。加强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惠及率。坚持既严格执行政策,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工作方法。在去产能、去杠杆工作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执行政策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一关了之”“一律不批”。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对政策落实不力、不履职尽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渎职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发改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六)严格督办落实机制。将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专项督查范围。改进企业降本减负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企业负担协调监管办公室。加大企业降本减负的清理、监督、评估和查处工作力度。加强对产权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专项督察,推动改革举措落实。(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委改革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七)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全省民营经济工作。省经信厅要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协调职责,省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