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9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金规〔2018〕5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及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7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各类创业就业贷款(含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及其他以保证、抵押、质押、各类担保机构担保以及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政策明确、公开透明,银行申请、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权责对等、各尽其责”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二)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取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五条 申请流程及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借款人(含个人和小微企业,下同)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或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增信、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的流程办理。经办银行可自行或委托或联合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尽职调查。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应积极配合。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借款人不得多头重复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既包括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与人行、人社和财政部门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各地人社部门应拓宽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创业就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推荐。探索采取网络等电子化方式申报审核。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服务。

   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贷款及贴息对象的申报资格。对第四条(一)中规定人员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第四条(二)中规定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人社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推荐机构和申请人。对经审查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或委托人社部门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事宜。

   第八条 积极探索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方式。

   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按职责做好尽职调查,充分发挥其担保增信作用,并尽量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

   除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外,各地要积极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可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各类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

   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或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符合条件且信用等级优良的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九条 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并加注后缀,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追偿、核销和奖补机制。

   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贷款额度。各经办银行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对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部分,由各地自行落实贴息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贫困地区(含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各经办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严格贷前审核,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需增信的,交由担保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增信后,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并告知人社部门。经办银行要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到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的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偿还的,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并将借款人纳入征信黑名单。由其他担保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增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代偿分担方式。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与来源

   第十三条 贴息期限。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上述政策规定贴息期内(2年或3年),个人或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贴息标准。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分担比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对享受中部地区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市县级2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50%、市县级50%;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地区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70%、省级15%、市县级1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70%、市县级30%。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合理测算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需求,按规定分担比例,将本级分担部分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五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经办银行按季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审核拨付,按年度据实结算。经办银行应于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一)经办银行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以及对借款人创业就业项目、创业就业贷款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承诺或审核意见;

   2.计息清单;

   3.贴息明细表;

   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本办法第六条中人社部门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定意见;

   2.本条第(一)款中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就业项目和创业就业贷款真实性的承诺或审核意见;

   3.复核财政贴息计算的准确性、手续完备性;

   市县财政部门年度终了根据省对市县核定的结算情况,及时与经办银行办理年度结算。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以及本年度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和中央、省级资金需求情况上报省财政厅(金融处)。对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的,视同放弃该年度资金申请。市县财政部门申报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地方财政部门年度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年度资金申请文件、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

   2.借款人通过同级人社部门审批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证明文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留存同级有关部门备查;

   3.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运行管理文件协议以及担保基金账户银行流水单(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4.每季度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计息清单;

   5.财政部门对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审核情况说明、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内部请示及拨款表);

   6.贴息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小微企业应同时提供职工名单,用工合同留存同级人社部门备查;

   7.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审核汇总结果撰写资金需求(含上年及当年)及结算申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省级财政对市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度终了据实结算方式拨付。省级财政依据各地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测算申报情况和分担比例,实行年初预拨。根据财政部资金结算下达情况和市县财政部门上报材料的审核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与县市据实结算并办理贴息和奖补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优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本级分担部分纳入预算管理;按时办理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经办银行申报资料的程序性审核,确保手续完备、计算准确;加强本级创业担保基金监管,探索完善创业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和补充机制。

   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审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督促经办银行按独立审贷原则,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工作。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与担保机构约定贷款损失分担、逾期追偿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强化部门协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二条 简化工作流程。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第二十三条 夯实基础工作。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公示,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经办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担保机构通报反馈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回收、贴息情况和存在问题,按季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

   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指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社区专栏等媒介,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释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

第七章  强化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每年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7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