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推行疫情防控“场所码”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1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全面推行疫情防控“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全域规范设置。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商务楼宇、农(集)贸市场、商超、影院、酒吧餐饮、宾馆旅店、健身休闲、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快递末端网点、汽车站、厂企、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景区景点,以及其他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场所一码”“一入口一码”。“场所码”可通过支付宝“湖北健康码”小程序申领。不得将“场所码”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
  二、严格执行扫码登记。人员进入各类场所要自觉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做到“一人一码”“逐人扫码”,严禁“以亮码代替扫码”,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安排人员值守验码,帮助老弱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扫码验码或者登记入场,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三、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区、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小区、村组)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将“场所码”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主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疫”原则,督促所负责行业和领域相关场所严格推行“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督促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发现异常结果时迅速报所在的社区(村)。个人要严格履行自我健康管理责任,在出入各类公共场所时,严格落实“进出必扫”规定,积极主动扫码,并指导和要求家人、亲属、好友出入各类场所“扫码亮码”。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场所码”涉及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个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因不落实场所码申领、张贴、扫码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支持“场所码”使用,监督“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共同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鄂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